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T 15089— 2001 前 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 1997 年 11 月发布的 ECE R.E.3 修订本 1 的附件 7《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及其修订本 1 的修正案 2,是对 GB/ T 15089— 1994《机动车辆分类》的修订。本标准技术内容与 ECER.E.3 一致。本标准与上一版本的不同点: 1.标准题目按照 ECER.E.3 附件 7 的题目修订为《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2.本标准中 M1 类不再细分为 M1(a)、 M1(b); 3. M2、 M3 类中细分为 A 级、 B 级、 Ⅰ 级、 Ⅱ 级、 Ⅲ 级; 4.对 L 类车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将 L 类中的最高设计车速 40km/ h 修订为 50km/ h; 5.某些车辆的术语和定义参见 GB/ T 3730.1— 2001; 6.增加了 G 类车辆的内容; 7.增加了第 2 章引用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 T 15089— 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彦戎、吴卫、赵静炜。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 : 1994 年 5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代替 GB/T 15089-1994 1 范围 本标准是对机动车辆和挂车的分类,在本标准中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L 类、 M 类、 N 类、 O 类、 G 类。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摩托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 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730.1-2001 汽车及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3 分类 3.1 L 类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3.1.1 L1 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 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50 km/h 的两轮车辆。 3.1.2 L2 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 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 速不超过 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3.1.3 L3 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 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 50 km/h 的两轮车辆。 3.1.4 L4 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 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 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 (带边斗的摩托车 )。 3.1.5 L5 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 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 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3.2 M 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3.2.1 M1 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注:对于 M1类中的多用途乘用车(定义见 GB/ T 3730.1-2001 中 2.1.1.8),如果同时具有其定义中规定的两个条件,则不属于 M1类而是根据其质量属于 N1、 N2或是 N3类。 3.2.2 M2 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 kg载客车辆。 A 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 22 人,并允许乘员站立。(轻型客车) B 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 22 人,不允许乘员站立。(轻型客车) Ⅰ 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 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 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3.2.3 M3 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 ,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5000 kg的载客车辆。 A 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 22 人,并允许乘员站立。(轻型客车) B 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 22 人,不允许乘员站立。(轻型客车) Ⅰ 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 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 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 22 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 3.2.4 说明 3.2.4.1 包括两个或多个不可分但却铰接在一起的铰接客车(定义见 GB/T 3730.1-2001 中 2.1.2.1.5)被认为是单个车辆。 3.2.4.2 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即半挂牵引车)。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指处于可行驶状态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 3.3 N 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3.3.1 N1 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 kg 的载货车辆。 3.3.2 N2 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 kg,但不超过 12000 kg 的载货车辆。 3.3.3 N3 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2000 kg 的载货车辆。 3.3.4 说明 3.3.4.1 对于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辆(半挂牵引车)。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处于行驶状态中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 3.3.4.2 某些专用作业车(例如:汽车起重机、修理工程车、宣传车等)上的设备和装置被视为货物。 3.4 O 类 挂车(包括半挂车)。 3.4.1 O2 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750kg 的挂车。 3.4.2 O2 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750kg,但不超过 3500kg 的挂车。 3.4.3 O3 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但不超过 10000 kg 的挂车。 3.4.4 O4 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0000 kg 的挂车。 3.4.5 O2 类、 O3 类、 O4 类挂车是 GB/ T 3730.1-2001 中 2.2 中的一种。 3.4.6 说明 就半挂车或中置轴 挂车(见 GB/ T 3730.1-2001 中 2.2.2 和 2.2.3)而言,对挂车分类时所依据的质量是半挂车或中置轴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通过其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 3.5 G 类 指依据 3.5.4 提出的检测条件和 3.5.5 的定义和图示,满足本条要求的M 类、 N 类的越野车。 3.5.1 M1 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2000kg 的 N1 类车辆,如满足以下条件就认为是 G 类车辆: 至少有一个前轴和至少有一个后轴能够同时驱动,其中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 至少有一个 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具有类似作用的机构。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 30%,此外还必须满足下列六项要求中的至少五项: 接近角 ≥25° ; 离去角 ≥20° ; 纵向通过角 ≥20° ; 前轴离地间隙 ≥180 mm ; 后轴离地间隙 ≥180 mm ; 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 ≥200 mm 。 3.5.2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2000kg 的 N1 类、 N2 类、 M2 类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12000kg 的 M3 类车辆,如果所有车轮设计为同时驱动(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或者如果满足下列三项 要求,则认为是 G 类车辆。 至少一根前轴和至少一根后轴同时用于驱动,其中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 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 25%。 3.5.3 N3 类或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2000 kg 的 M3 类车辆,如果所有车轮设计为同时驱动(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或满足下列要求,则被认为是 G类车辆。 至少有半数车轮用于驱动;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类似作用的机构; 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 25%;并且 必须 满足下列六项要求中的至少四项: 接近角 ≥25° ; 离去角 ≥25° ; 纵向通过角 ≥25° ; 前轴离地间隙 ≥250 mm ; 后轴离地间隙 ≥250 mm ; 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 ≥300 mm 。 3.5.4 载荷和检测条件 3.5.4.1 M1 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2000kg 的 N1 类车辆必须处于可行驶状态,即带有冷却液、润滑液、燃油、工具、备用车轮和一位驾驶员。 3.5.4.2 除 3.5.4.1 中的车辆,其他车辆必须加载至最大设计总质量。 3.5.5.5 轴下离地间隙 指通过单轴上的车轮轮胎印迹中心(如若为双车轮轮胎,则为内侧车轮轮胎)与车辆最低固定点的圆弧上的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 车辆任何刚性部件都不得伸入图中的阴影区内(见图 5)。 如果必要,可将几个轴的轴下离地间隙按其顺序排列出来,例如: 280/ 250/ 250。 3.5.5.6 组合符号 符号 M 和 N 可以同符号 G 组合使用,例 如, N1 类越野车可以表示为 N1G。